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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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审请周期检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doc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范围

    (二)停征3项:

    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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